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6-12-10
实施时间:1986-12-10
(1986年12月10日)
第一章性质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和原则
(一)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处理涉及刑事问题的控告、检举、申诉和自首。
(二)承办分管的控告、申诉案件。
(三)结合处理来信来访和办案工作,宣传法制,提供法律咨询,处理矛盾可能激化的控告申诉,预防犯罪,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四)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反映信息,提供案件线索。
(一)依靠群众,对人民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
(三)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
(四)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实行“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制。
(五)把来信来访的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二章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接受口头控告、申诉时,应制作笔录,经控告申诉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申诉人签名盖章。对检举、控告人,要告知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并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应向其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严防发生意外事故,并应认真制作笔录,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并根据案情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处理。
(一)对人民法院、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控告、检举和申诉,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二)其他不涉及刑事责任问题的来信来访,分别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对决定转出的应将转往单位和转出时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
由本院查办的控告申诉案件,结案后要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对控告人、申诉人的答复,由承办案件的部门负责。
第三章办理控告、申诉案件
第一节案件管辖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四)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五)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六)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一)对于正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有关的控告、申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出的控告,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处理。
(二)对于与正在查处中的经济、法纪犯罪案件有关的控告、申诉和属经济、法纪检察部门管辖范围的控告、检举,分别移送经济、法纪检察部门处理。
(三)在押服刑和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犯人及其家属对判决或裁定不服,虽然人民法院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以及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违法活动和对监狱、看守所、劳改、劳教机关的违法活动的控告、检举,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处理。
(四)对检察干警违纪的检举、控告,移送人事、纪检等部门处理。
第二节分级负责制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不服县(市、区、旗)人民检察院复查驳回的申诉案件;
(三)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然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四)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五)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三)不服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和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提请办理的案件;
(四)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五)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要控告、申诉案件。
(一)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
(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
第三节查办申诉案件程序
(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可能有错误;
(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罪名是否确切;
(四)刑事处罚是否恰当;
(五)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对批准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制订复查计划,确定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以及复查的方法、步骤、措施和完成的时间等。
(一)申诉的主要问题和主要事实;
(二)查证的情况和结果;
(三)复查处理的意见。
(一)案件的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性质能够认定;
(三)有明确的结论和处理意见,并经领导审查批准。
复查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一般应在六十天内办结。
法院原判决、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制作改判建议书,建议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要时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检察院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驳回申诉。并制作驳回申诉通知书,发给申诉人,同时做好息诉工作。原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时,应报请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撤销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决定。需要追捕、追诉的,原则上移送原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上级交办的案件,一般应在九十天内办结,逾期未能结案的,要上报办理情况并说明原因。
第四节查办控告案件程序
第四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从群众控告检举中,发现和积极提供犯罪线索,配合打击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斗争。
(二)复查申诉案件,维护正确裁判、决定,纠正和建议改正冤假错案。办结后可进行必要的回访,巩固办案成果。对平反冤假错案后的善后工作,要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政策,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对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控告申诉,进行疏导,宣传法制,缓解矛质,防止事态扩大、矛盾激化,避免酿成刑事案件。
(四)开展法律咨询工作。对来信来访人提供必要的政策、法律咨询,指出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和法律程序,为民排忧解难。
(五)结合办案,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检察建议,预防违法犯罪。
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形式可以多样,要注重工作实效,正确行使职权。
第五章情况反映工作
(一)信访数量、内容结构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以及原因的分析;
(二)执行政策、法律中的情况和问题;
(三)群众反映较多的社情动向;
(四)突出的典型案例;
(五)其他应该反映的问题。
(一)坚持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进行;
(二)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注意真实性;
(三)重大情况反映要及时,注意时效。
第六章附则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