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工商局、经贸部、商业部关于加强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
文件编号:[86]工商字第266号
发布时间:1986-11-28
实施时间:1986-11-28
为了加强对进口业务和进口商品的管理,制止盲目进口、违法转卖牟利的现象,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各地进口的非限制进口商品需要外销时,应报卖方所在地的省级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卖到外地。
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销货款10%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以罚没并处,但罚款额度一般不超过销货款的5%。
附件:运销省外需要国家主管部门批件的进口商品目录
(一)国家经委审批商品
1.汽车及汽车底盘
2.摩托车(包括轻骑)
3.电子计算机
4.电视机(包括工业电视)
5.电冰箱及电冰箱压缩机
6.洗衣机
7.收录机
8.整套录像设备及录像机(包括放像机、十四寸以上监视器)
9.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
10.照像机
11.复印机
12.手表
13.汽车起重机
14.电子显微镜
15.电子分色机
16.X射线断层检查仪(CT)
17.气流纺纱机
18.空调器及空调器压缩机
19.电视机显像管
20.电子计算器
21.录音带、录像带
(二)国家物资局审批商品
1.橡胶
2.汽车轮胎(含旧轮胎)
3.ABS树脂
4.聚碳酸脂
5.硫酸
(三)国家计委审批商品
1.化学纤维
2.化学单体
3.钢材
4.石油
5.羊毛
(四)经贸部审批商品木材
(五)兵器工业部审批商品民用爆破器材
(六)化工部审批商品农药
(七)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批商品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丝)
(八)商业部审批商品化纤织物、食糖
(九)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批商品
南药十六种:羚羊角、犀角、广角、虎骨、豹骨、麝香、牛黄、海马、甲片、西洋参、大海子、砂仁、豆蔻、血竭、沉香、西红花。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