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
文件编号:[86]工商268号
发布时间:1986-11-27
实施时间:1986-11-27
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
《
经征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同意,现就“合作经营组织”重新登记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人以上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投入的财产属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发生亏损应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为个人合伙。
(二)共同出资,财产公有,提留公共积累,股金从公共积累中逐年偿还,偿还后不再提取股金分红;实行按劳分配、民主管理,有健全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个人或家庭经营,生产资料为个人或家庭所有,请帮手带学待不超过七人的,为个体工商户;请帮学带学徒超过国家规定的,暂定为个体工商户。
按照上述标准,对每个“合作经营组织”进行审查。符合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条件的,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确实符合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件的,发给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对新申请的个人合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按个体工商户管理。
对现有“合作经营组织”的重新登记发照工作,要求从《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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