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成果转让”范围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86)财税营字第067号
发布时间:1986-11-04
实施时间:1986-11-04
范围问题的通知
((86)财税营字第067号)
近接各地询问,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8号《颁发<
财政部上述通知所说的“技术成果转让”是指单位(或个人)转让自行研制并经鉴定、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发给《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各项发明创造。
有关主管部门是指地市以上各级科委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局、总公司的科技司(或局、部)。
技术成果转让收入不包括随同图纸、资料等软件一起销售的设备、材料、产品等硬件的价值。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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