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6-09-25
实施时间:1986-09-25
车船使用税是就使用的车船征税,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因此,原则上应由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者,按一吨计算。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者免算,超过半吨者,按一吨计算;但不及一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一吨计算。拖轮本身不能载货,其计税标准,可按马力(每一马力,折合净吨位1/2)计算。拖轮所拖的非机动船,按其载重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七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征免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事运输业务的,按拖拉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五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设利益,可以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纳税。但要使用时,则应于使用前,依照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
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是专为残疾者使用的,与其他一般车辆不同,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免税单位自用的车船,依照规定是免征车船使用税的。但对其出租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已不符合免税条件,应对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是对使用车船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船,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但为照顾这种实际情况,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贷款购买的车船,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免征的税款,用于归还贷款。
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由于目前票价偏低,可暂免征车船使用税。何时恢复征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对出租汽车不免征车船使用税。
依照
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能划分者分别征免车船使用税,不能划分者,应一律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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