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对外经济贸易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外籍职..
文件编号:(86)外经贸资字第95号
发布时间:1986-07-24
实施时间:1986-07-24
企业发放外籍职工工作证问题的通知
自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全国已设有六千多家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在这些企业里一般都聘请有一些外国(或港澳地区)籍人员作为正式职工。他们要求发给和中方职工一样的企业工作证。对此问题,经商得有关部门同意,今后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按下述统一办法处理:
(一)持工作证者应限于常驻本企业的外籍正式职工。在工作证内注明持证人的国籍(或地区籍)。
(二)外籍职工在职期间不得将工作证转借他人或携带出境;离职时,由发证机关将其工作证收回。
(三)发证机关应将外籍职工工作证样本送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外籍职工工作证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上述原则规定发放范围,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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