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决军工部门销售自产汽车问题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6 07:22:37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决军工部门销售自产汽车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86]工商154号

发布时间:1986-07-14

实施时间:1986-07-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军工部门销售自产汽车问题的通知

([86]工商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军工部门自产汽车积压,占用了大量资金。为了支持军工部门军转民生产,经与航天、航空、兵器工业部研究,并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同意,决定对国办发[1985]65号文件关于汽车销售两条渠道的规定,采取如下变通办法:

一、航天、航空、兵器工业部可在六个大区设一个临时销售点,销售其生产的计划外、允许自销的汽车。各临时销售点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后,方可从事销售业务。

二、临时销售点的汽车交易,仍须遵守国办发[1985]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另外,鉴于农用运输车性能和购销的特殊性,上述措施也适用于中国农业机械化服务总公司。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四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