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件编号:经农[1986]59号
发布时间:1986-01-31
实施时间:1986-01-31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经农[1986]59号
国家经委、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乡镇企业也要抓产品质量”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的《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原则批准,现印发试行。请你们将试行情况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乡镇企业取得了引人瞩目的发展,涌现出一批产品质量好,经济效益高,在国内外市场上有信誉的企业,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部分企业忽视产品质量;有些企业缺乏最基本的质量保证条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可靠性得不到保证;少数企业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甚至假冒名牌,或继续生产国家已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这种情况,如果不认真对待,就可能动摇人民群众对工业产品的信任感,发展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各级经委、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质量监督部门要对乡镇企业的产品质量加强管理和监督,以维护国家和广大用户的利益,保证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使乡镇企业进一步稳定、健康地发展。
要集中力量抓好乡(镇)一级的工业企业和村办的骨干工业企业。重点抓好五项工作:(一)以产品质量为中心,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制。产品质量在责任制中要有明确的规定,严格奖惩制度。厂长(经理)对产品质量负全面责任;(二)每个企业都要建立由厂长(经理)直接领导的质量检验机构或配备专人,制定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三)根据产品质量要求配备必要的计量检测器具,特别是工艺过程控制的计量器具。并保证计量检测器具的精确、有效和正确使用;(四)抓好职工的全员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素质;(五)建立折旧基金制度,并逐步提高折旧率,加快设备的更新改造。在更新改造中,要特别注意质量检测手段的更新和配套。我们要求乡镇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要逐步走上正规化,一部分企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对村以下的工业企业,主要是加强质量监督,严禁“假、冒、次、劣”产品和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上市。
准生产;(五)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假冒商标、假冒名牌。当前,乡镇企
业要突出抓好“三不准”,即:一不准不合格产品出厂,二不准生产和销售已公布淘汰的产品,三不准弄虚作假。对已出厂的产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制度,出厂产品必须标明厂名、厂址,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要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国家授权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性产品质量抽查,必须包括乡镇工业企业的产品。检查出来的问题,由各地政府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处理。
费品,特别是生产食品、药品、电器、压力容器、计量器具、机动车辆等有关人身健康、安全的乡镇工业企业,按照国家已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
法(试行)》、《
今后,对新开办的乡镇工业企业,特别是加工企业的开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法规和地方规定,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具备基本生产经营条件、符合企业登记要求的,才能批准开业。新产品和企业第一次批量生产产品的开发,要组织产品鉴定,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才能投产;未经鉴定的产品或不合格的产品,不准生产,不准投放市场。
的基础上,帮助乡镇工业企业改进产品设计,革新生产工艺,更新技术设备,改
善经营管理。
国家在进一步办好物资交易中心的同时,对生产国家、部门、省优质产品,有关人身安全的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的乡镇工业企业所需的国家统配原材料,物资部门在供应上给予照顾,专项供应。
为了尽快改变乡镇企业技术人才缺乏的现状,教育、科研部门要帮助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抓好人才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兴办一些职工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要适当分配一部分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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