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如何惩处倒卖车、..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6-03-18
实施时间:1986-03-18
公安部对于惩处倒卖车、船票的犯罪分子
如何适用法律条款的问题的批复
你们2月19日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于请示的第一个问题,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车、船票,或者用涂改、挖补等方法变造车、船票,构成犯罪的,同意适用
二、对于请示的第二个问题,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船票,以及倒卖坐签、卧签号和已过期的车、船票,情节严重的,同意适用
三、请示的第三、四、五个问题,即:霸占售票窗口,强行发放自制的编队序号,迫使旅客购买序号,寻衅滋事,殴打旅客,破坏公共秩序,使营业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均可适用
四、同意请示的第六个问题所提的意见。对于多次倒卖车、船票,屡教不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有一般倒卖车、船票等违法行为的人,由公安部门收容劳动教养或予以治安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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