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文件编号:(85)工商字第263号
发布时间:1985-12-21
实施时间:1985-12-21
(85)工商字第263号
严格禁止无照或超越经营范围承揽商标印制业务。
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需要印制其商标标识的,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具《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凭《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
需要印制其未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凭《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凭《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
商标注册证》。对需要印制的注册商标标识,应当审核是否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或(R)标记,是否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需要标明“优质”、“名牌”字样或标记的是否交验有关证明。《注册商标印制证明》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时,应当认真查验《营业执照》。对需要印制的未注册商标标识,应当审核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第八条第(1)、(2)、(3)、(4)款的规定。
对《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和《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收取工本费。
(1)印制商标标识不交送《注册商标印制证明》或《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的;
(2)需要印制的注册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印制证明》所附的商标标识不一致的;
(3)私自涂改《注册商标印制证明》或者《注册商标印制证明》超过有效期限的;
(4)印制未注册商标标识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或(R)标记,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以及企业名称、地址与交验证明不符,需要标明“优质”、“名牌”字样或标记不交验有关证明的。
需要在我国委托印制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凭经过公证的被许可使用的证明的中文译本,到我国印制单位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具《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凭《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
需要在我国委托印制其未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凭经过公证的在其所在国(地区)的营业证明的中文译本,到我国印制单位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凭《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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