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提高工资区类别..
文件编号:劳人险(1985)9号
发布时间:1985-11-18
实施时间:1985-11-18
类别后如何计发离休、退休、退职待遇问题的复函
一九八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精减人员救济费可随工资区类别的调整而变动的通知》〔(80)劳总险字46号文〕的精神,仍适用于这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即: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经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和按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精减人员,其离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和救济费,可随同地区类别的提高进行调整:对于原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全国统一规定的十一类地区中四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可按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五类地区本人原等级的工资作为基数计发;企业单位和执行非十一类工资区制度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印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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