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失效]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5-10-12
实施时间:1985-10-15
回国探亲华侨一年内第二次入境,海关只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至三项物品。
附:回国探亲华侨一年内第二次入境,海关只免税放行“限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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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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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衣料、衣着和价值人民币五十元以下│限合理数量│
│其它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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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酒│二瓶(每瓶限75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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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烟│六百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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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视机、电冰箱、收录音机(包括音响组合│一年内首次入境任选其中一件│
│、多用机)、照像机、洗衣机、微计算机(││
│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用配件)、摩托车和其││
│它价值在人民币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学││
│习和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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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手表、播放机、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一年内首次入境任选其中五件│
│普通电子琴、电烤箱、幻灯机、投影机、打││
│字机(包括电动的)、热水器和其它价值在││
│人民币二百元以下五十元以上的学习和生活││
│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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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一、物品价值按到岸价格核定。
二、汽车不准进口,录像机征税进口(限一件)。
三、带进限量表第五项物品,同一品种可以重复一件,但总件数不得超过五件。__________
①此注为原注。
---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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