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5-05-08
实施时间:1985-05-08
关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
新罪是否要再判处刑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你院陕高法研〔1984〕21号《关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是否要再判处刑罚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对所犯新罪依法作出判决,其处理程序可以根据
以上意见,请你们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
要不要再判处刑罚的请示报告
(陕高法研〔1984〕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文请示一个问题,要求给予答复。有一罪犯因拐卖人口罪于1983年11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投入劳改后又犯反革命罪,但按罪行可判有期徒刑。对原判无期徒刑,按新罪应判有期徒刑,不适用
以上意见,妥否,请予答复。
198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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