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成年人犯罪造成经济损害其父母有..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5-04-10
实施时间:1985-04-10
关于成年人犯罪造成经济损害其父母有无赔偿义务问题的电话答复
你院辽法(研)发〔1985〕2号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成年人犯罪造成经济损害,其父母有无赔偿义务的问题,同意你们的意见。即: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由犯罪分子本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其父母没有赔偿的义务。犯罪分子的父母自愿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的,应当允许;对犯罪前将超出生活费部分的经济收入交父母用于共同生活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处犯罪分子赔偿经济损失,并通知其父母执行。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成年人犯罪造成经济损害其父母有无赔偿义务问题的请示
(辽法(研)发〔1985〕2号)
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杀人、伤害案件中,被害人一方依照
以上请示当否,请予批复。
198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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