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关于对联营合同收取鉴证费..
文件编号:(85)工商同字第1号
发布时间:1985-01-14
实施时间:1985-01-14
关于对联营合同收取鉴证费问题的复函
你省禄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来函提出关于联营合同鉴证费的收取问题,现答复如下,请转告。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1984年《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的精神,对联营、合资合同的鉴证费,以按投资总额的万分之二收取为宜,最高不超过三千元。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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