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
文件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
发布时间:1984-11-14
实施时间:1984-11-14
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施行)
为了适应我国海上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有效地行使我国司法管辖权,及时地审理海事、海商案件、以维护我国和外国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海事法院的设置或者变更、撤销,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海事法院的审判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海事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
各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划分,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海事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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