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4-11-07
实施时间:1984-11-07
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对《
的经济待遇问题,按下述意见办理,即:在留用察看期间,由企业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决定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满后,是否需要重新评定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在本通知下达以前,正在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经济待遇是否变动,由企业自行确定。但对确定要提高待遇的,过去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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