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酒广告和代理国内广告业务收取..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4-03-02
实施时间:1984-03-02
广告业务收取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吸烟对人体有害无益。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书刊、路牌、灯箱、霓虹灯、招贴等媒体做卷烟广告。
按照国际惯例,40度以上(含40度)为烈性酒,世界许多国家已禁止做广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禁止40度以上(含40度)的烈性酒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书刊、路牌、灯箱、霓虹灯、招贴等媒体做广告.
国内经营、兼营广告单位之间相互代办广告业务,应当允许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但最多不得超过广告费的10%。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望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尽快将通知精神传达至各广告经营、兼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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