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正确处理死..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4-01-11
实施时间:1984-01-11
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正确处理死刑罪犯
遗书遗物等问题的通知
最近,有些地方反映,极少数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利用写遗书、留遗言进行诽谤,以图混淆是非,蛊惑人心;还有个别人,借机为被处决的罪犯举丧滋事,扰乱社会秩序。为了更好地执行
一、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应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及时进行审查,分别作出处理:
在(二)(三)(四)项中,除所列情况外的遗书,遗言,仍抄给其家属,原件存卷备查。
二、对于死刑罪犯身边的遗物、遗款,应由羁押罪犯的看守所或监狱清点后,交其家属领收,将收条移送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存卷。如果死刑罪犯尚有在诉讼中确定应交付的款项,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由看守所或监狱协助预先从遗款中扣除。
三、依照
四、严禁任何人为被处决的罪犯举丧滋事,和借此进行扰乱社会秩序的其他活动。一旦发生这类情况,公安机关应即予以制止,并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宣传教育,消除不良影响;必要时,可以按照《
请即将此通知转达所属机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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