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期满办理延期登记手续问题的复文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4 07:16:30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期满办理延期登记手续问题的复文

文件编号:(83)工商企字第73号

发布时间:1983-09-07

实施时间:1983-09-07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期满办理延期登记手续问题的复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1983年9月7日
(83)工商企字第73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八月十八日(83)工商企字第223号文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发〔1980〕272号和国办发〔1981〕64号文,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须经审批机关批准,一次批准驻在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精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仍以审批部门在批准证书上注明的有效期为准。期满后如需延长,应由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对批准证书上未注明期限,而又需继续存在的,如未超过三年可不重批。此点,作为内部掌握,不对外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办理换证延期登记的程序不变。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的,应提前通知其向原审批机关申请领取延期批准证书,具体通知由你局负责。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的,重新办理延期登记时,除提交原审批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书、填写延期登记表外,还应提交申请延期批准时所提交的文件副本或影印件。

三、如果原审批机关与其所批准的常驻代表机构已无业务联系,不再批准其延期申请,或如果超过原批准期限一个月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重新办理延期登记时,所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得通知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四、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收费为人民币300元。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