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中国银..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3 07:45:15  评论()

文件名称: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中国银..

文件编号:劳人险局(1983)06号

发布时间:1983-02-23

实施时间:1983-02-23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
中国银行综合计划部、全国总工会生活保险部关于
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支付问题的答复

(劳人险局(1983)06号1983年2月23日)

劳人劳〔1982〕42号《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发出以后,有些地区和部门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确因安家需要,行前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一次支付最多不超过其本人当年的退休、退职费用。

二、对已经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根据其生存证明,可以每次支付不超过三个月的退休、退职费用。如有特殊需要,经本人申请,可以发给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退休、退职费用。
上述退休、退职费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核批给。

三、以上答复同样适用于获准到港、澳地区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其生存证明,可分别由“港九工会联合会”和澳门工会联合会办理。

四、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获准出境定居的,其退休、退职费用的支付办法,具体由各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商同级侨办、中国银行处理。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