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3-01-24
实施时间:1983-01-24
答:《条例》只适用于企业单位。但为避免在一个单位内部引起矛盾,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可执行《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附设的企业性机构不能参照执行《条例》。
答:由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的企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答: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干部,应和工人一样执行《
答: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颁发的《
答:除记功和记大功、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在荣誉上有程度不同的区别外,其他各项奖励之间没有程度上的区别。
答:由企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要以取得奖励的最好效果为原则。
答:可以。但企业主管理局要严格控制,不要因此突破劳动竟赛奖的奖金总额。
答:企业职工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可予开除。依照
答:可以计算为工龄。
答:可不减发。如果生活费高于按照本人原工资计算的病假待遇时,应按照上述病假待遇发给。
答:一般应允许按原规定享受。在计算劳动保险待遇时,可以以本人原标准工资为计算基数。
答:不应高于受处分前的原工资。
答:在这种情况下,应按《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即:“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常任主席团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有关职工代表参加会议,进行处理。”
答:撤职处分是针对有职可撤者而言,无职可撤的人员可以给予其他处分,而不合撤职处分。
答:赔偿和罚款不同。罚款属于处分性质;赔偿是职工应负的一种经济责任。
答:必要进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工资的总额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答:如因案情复杂,不能在《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审批处分的,可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审批处分的时间。
答:可以把假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旷工时间。
答:在一般情况下,应从企业公布处分之日算起;如果受处分者当时不在,则从他接到处分通知之日算起。
答:这类单位被开除或除名的人员中,如家在农村或小城镇的,应回家庭所在地落户。
答:这两方面都包括在内。
答:可以按《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处分满一年以后,在评奖、提级方面按规定条件,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答:如果是按职工完成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工资(完不成定额相应扣发基本工资)的,在受处分期间,可以照发其计件工资。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因为发生活费,所以不存在计件超额工资问题。
答:所有有关《条例》的具体问题,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在不违反《条例》的情况下,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都可以在实施办法中做出规定并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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