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劳动服务公司若干问题的规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2-09-15
实施时间:1982-09-15
省、地、市、区、县劳动服务公司,以作为事业单位为宜,接受同级劳动部门或当地政府领导。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机关、部队、学校、群众团体等举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是主办单位所领导的一个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也是市、区、县劳动服务公司的基层社会劳动组织,负责开辟和发展新的生产服务门路,组织和指导本单位职工的待业子女就业和吸收本单位富余的人员。各级劳动服务公司所办的生产、服务网点,是集体所有制的经济单位。
为了便于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劳动服务公司要开展就业登记工作,及时掌握持业人员的数量、年龄、性别、文化程度、专长、政治思想、健康状况和家庭状况以及变动情况等等。
劳动服务公司兴办各种集体生产服务事业,主要是为了发展经济,方便生活,扩大就业,同时必须注意经济效益。要在当地政府的统筹规划和指导下,遵循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等项原则,一开始就注意保持和发扬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本色,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完善经济责任制,不要走“铁饭碗”、“大锅饭”的老路。
为了满足企业、事业单位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的需要,和适应劳动制度的改革,一个城镇有必要保持一定数量的社会机动劳动力。这部分机动劳动力,应当由劳动服务公司组织起来,灵活调配,使之经常有事可做。劳动服务公司可以将这些人员组成各种形式的专业服务队,进厂服务,承包企业、事业单位某些生产、生活服务任务,或者承担宜于由社会加以组织而现在由企业负担的那些后勤劳动服务工作,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与生活服务逐步实行合理的分工。
劳动服务公司对组织起来长期从事不固定岗位的工作人员,以及所办的生产、服务网点的从业人员,要积极试点,总结经验,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和试行社会保险制度。当前可以试行从用工单位提取一定比例的保险基金,个人缴纳少量保险费,以逐步解决因病、工伤及年老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劳动服务公司组织就业训练的方式,应当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可以举办单科的、多科的或者综合性的职业学校、技术训练班、职业讲习所或文化补习班,有条件的劳动服务公司可以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举办就业训练中心,除直接设置若干必要的专业班外,主要是对本地区待业青年的就业训练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各种训练机构的规模可大可小,学制可长可短。教学内容要少而精,坚持理论联糸实际,侧重于实际操作练习。无论从事技术训练和文化补习,都必须同时加强对青年的思想政治、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劳动纪律的教育,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引导他们把个人的志向同国家、人民的需要结合起来,鼓励艰苦创业,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财政部和劳动人事部联合下拨给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和劳动局(厅)的劳动服务公司的补助费以及由知青经费国补助给劳动服务公司的费用,主要用于劳动服务公司兴办生产、服务网点的扶持生产资金,以及就业训练费、购置费等。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中的扶持生产资金是周转金性质的,不能核销,必须管好用好。要采取借款形式,签订合同,明确偿还期限和逐年偿还数额,到期偿还,合理地周转使用。收回扶持生产资金,应作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继续周转使用。补助费中的就业训练费和购置费,要精打细算,按规定的开支范围,据实核销,或者试行经费包干的办法。不论周转金还是核销经费,都要按财政预、决算管理办法,编报预、决算报表。
劳动服务公司可以从自已举办的生产、服务网点和代管的集体企事业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以及从使用临时工的企事业单位收取少量手续费。不论管理费和手续费都要收费适当,开支合理,严禁滥收乱支。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应当因地制宜地、实事求是地提出收费标准和使用范围规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省、地、市、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行政费,除了原属于行政编制的仍由行政经费开支以外,其余应列入地方事业编制的人员,可以由收取的管理费中开支,如果从管理费开支暂时确有困难的,经地方财经部门同意,可从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中酌情补助,也可以从地方事业费中开支。
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地组织劳动服务公司的干部进行理论、政策和业务的学习和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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