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改造后留给房主自住房产权归谁所有..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2-04-05
实施时间:1982-04-05
关于私房改造后留给房主自住房产权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
你院闽法民他字(1981)第05号函收悉。关于黄一鸣与黄婉贞房屋案中涉及房改留房的产权问题,经研究:私有出租房屋改造后,留给房主的自住房产权仍属原房主。具体处理同意你院的意见。
(1982年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在审理福州市黄一呜与黄婉贞房屋纠纷申诉一案中,因涉及到有关房改政策问题,上下级法院认识不一,特向你院请示,现将该案的情况和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略
我们在审查此案中,根据黄菊初、王玉兰的档案及有关证人的材料,证实延平路2号四进房屋一座是属于黄连初、黄菊初、黄桂初共同经营中原樟脑厂和协昌预行的款项购买的,由于黄连初早死,故用黄一呜与菊初、桂初的名义买的,他们的房屋从来没有分析过,该屋应属于他们父辈三兄弟共同所有。关于这点我们与一、二审法院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房改留房的认识和适用政策是有分歧的。我们的意见是:
总之,对房改留房的产权问题,认为不尽一致,有的说房改后的自留房,其产权应属于留给当时居住的人所有;有的说房改不等于分家、确产,其自留房的产权仍应属于原业主所有。福州市类似这类案件比较多,情况相当复杂,究竟怎样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个问题,我们没有把握,房管部门也认识不一,同时缺乏政策依据,请你们给予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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