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判刑前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行政..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1-09-17
实施时间:1981-09-17
关于罪犯在判刑前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
行政拘留的日期仍应折抵刑期的复函
你们(81)鲁法研字第15号和甘法研字〔1981〕第012号报告均已收悉。关于罪犯在判刑前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和因同一犯罪行为被行政拘留的日期是否继续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仍应按照我院1978年7月11日《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1979年1月19日《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折抵刑期两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和1957年9月30日《关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予以折抵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1年3月18日《关于侦查羁押期限从何时起算问题的联合通知》是解释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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