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从没收财物和罚款中提成给检察机关的..
文件编号:[1980]高检办函第2号
发布时间:1980-10-04
实施时间:1980-10-04
给检察机关的请示的批复
你院<1980>桂检办字第33号《关于从没收财物和罚款中提成给检察机关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检察机关办理经济案件,依法追回赃款赃物以及没收财物和罚款,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赃款赃物以及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均应上缴财政部门,检察机关不宜从中提成作奖励费用,以避免由此产生各种弊端及不良影响。此复。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