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被判刑劳改的罪犯..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3 07:15:24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被判刑劳改的罪犯..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0-08-26

实施时间:1980-08-26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被判刑劳改的罪犯在
交付执行时应附送结案登记表,
在执行期间的变动情况应通知有关单位的通知

(1980年8月26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劳动改造条例》的规定精神,为了使劳动改造机关能够掌握罪犯的犯罪动机、手段和结果等全部犯罪情况,以利于对罪犯进行悔罪教育,提高改造质量:并为了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时了解罪犯在执行中的变动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今后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80年2月23日《关于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问题的通知》第二项规定,送达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以外,还应填写罪犯结案登记表(式样附后),一并送达看守所,交付劳动改造场所。

二、劳动改造机关对于罪犯死亡、调动、脱逃已满两个月尚未捕回,以及脱逃捕回的变动情况,应书面通知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和担负劳改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

三、人民法院处理的劳改中罪犯减刑、加刑、假释等案件,除将裁定书或判决书交付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外,并应抄送原判人民法院和担负劳改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
望各级人民法院和劳动改造机关遵照执行。
:罪犯结案登记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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