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0-07-16
实施时间:1980-07-16
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你院川法研〔1980〕94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根据
此复。
(1960年6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
璧山县人民法院以法刑(80)字第8号《刑事代(带)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许绍光管制一年,同时判决准予原告陈冬秀与许绍光离婚。判后被告不服,上诉到江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江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同一判决书中同时作出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不符合
我们研究认为,陈冬秀要求与许绍光离婚的原因就是由于许对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这本身就是一个案件,璧山县人民法院在同一判决书中既作出刑事判决,又作出民事判决,是可行的。当否?请速批示,以便争取在法定审判时限内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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