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发布《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文件编号:高检办字[1980]第8号
发布时间:1980-04-01
实施时间:1980-04-01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实行。在实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院。
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1980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为十三人至十九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为九人至十五人;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为七人至十一人;
(四)县、市、自治区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为五人至九人。
(一)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命令;
(二)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处理;
(三)检察业务工作上的规定、条例和措施;
(四)检查、总结检察工作和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遇有上述情况,在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同时,应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委员会开会,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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