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试行)
文件编号:(80)交公路字259号
发布时间:1980-02-04
实施时间:1980-10-01
交通部
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
(试行)的通知
(80)交公路字259号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局(厅),北京、上海、天津市公安局:
为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我部委托交通科学研究院负责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的试验工作。经过两年多的试验,提出了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初步方案,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于去年七月召开了审查会议,又加修改,现随文颁发试行,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
一九八0年二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适应交通运输现代化的需要,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汽车(包括于汽车带挂车和半挂车)、无轨电车、特种汽车、二、三轮摩托车和方向盘式拖拉机带挂车等机动车辆,对手扶式拖拉机的制动装置也提出了适当要求。
第三条机动车的制动装置及制动性能,必须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对于汽车、无轨电车和牵引车带半挂车的制动性能要求,根据其总重量按小、中、大三种车型分别规定(详见表一和表二)。
第四条本规范由交通监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贯彻执行。
第二章制动装置
第五条通行城镇街道和公路的机动车以及出厂的新车,必须装有行车和停车制动装置。挂车和半挂车(包括新出厂的)必须装有行车制动装置。两轴挂车至少在后轴两轮上装有行车制动装置。手扶拖拉机拖带的挂车也必须装有可靠的制动装置。制动装置应保持技术状况良好,操纵轻便,完整可靠。
第六条停车制动装置的安装位置要适当,其手柄行程必须有一定的贮备。停车制动杆卡锁必须有效。施加于停车制动杆上的力,不大于35公斤。
第七条制动管路要有足够的耐压强度并安装牢固,不得与运动件摩擦相碰,
不得有漏油、漏气现象。
第八条气压制动系统必须装有限压装置,确保不超过贮气筒允许的最大气压。贮气筒应装有放水阀。
第九条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车辆,应在发动机最大转速下,四分种(带挂车的为六分钟)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不低于起步气压。贮气筒的容量,应在不继续充气的情况下,连续五次紧急制动后,气压不低于起步气压。
第十条采用液压制动系统或机械制动系统的车辆,要求在踏板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以内,达到最大制动效能。
第十一条在车轮跳动和转向时,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机动车、挂车和半挂车均应装有制动信号灯。
第三章用制动距离检验车辆制动性能
第十二条机动车可用制动距离检验制动性能。制动距离为踏着制动踏板起到车辆停住所行驶的距离。
第十三条出厂新车的制动距离,应不低于表二满载的制动距离要求。在用车辆的制动距离,应不低于表二空载的制动距离要求。
第十四条对用“解放”牌底盘改装的客车和无轨电车的制动距离要求,允许按同类车型的制动距离规范增加10%。
第十五条新出厂的特种汽车制动距离要求,应不低于同类车型满载时的制动距离规范。对在用的特种汽车的制动距离要求,自重基本达到同类车型总重者(如吊车等),可按同类车型满载的制动距离规范增加10%;对于其他类型的特种汽车(如冷藏车、液罐车、救护车和消防车等),可按同类车型空载的制动距离规范增加10%。
第十六条汽车拖带挂车的制动距离要求,可按同类车型的制动距离规范增加20%。
第十七条对停车制动装置的制动性能要求,新车应在满载的情况下,在用车辆应在空载的情况下,在20%的坡道上,使用停车制动装置,不溜坡为合格。
第四章用制动力检验汽车制动性能
第十八条汽车可用制动力检验制动性能。出厂新车应具有原厂设计的制动力,且应分配合理。在用车辆的制动力应不低于原厂设计制动力的90%。
第十九条制动力的平衡要求:前轴左右轮之差,不得大于5%;后轴左右轮之差不得大于10%。
其检验条件:在紧急制动情况下,气压制动系统,气压表的气压为额定工作气压;液压制动系统施加于脚踏板上的力:有加力装置的为40公斤;无加力装置的为70公斤。
第二十条对制动系统协调时间(系指在紧急制动时,从踏着制动踏板开始到制动力达到第十八条要求的制动力的时间)的要求:对于液压制动系统不得大于0.3秒;气压制动系统:中型汽车不得大于0.5秒,大型汽车不得大于0.6秒;汽车拖带挂车或半挂车,不得大于其牵引车最大允许值再加0.2秒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系指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力完全消除所需的时间)均不得大于0.8秒。
第五章检验仪器、设备与试验场地
第二十二条凡省级监理部门(各省、区交通局(厅),北京、上海、天津市公安局)认可的能准确测定本规范所规定指标的仪器、设备,均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用路试检验车辆制动性能时,要求验车场地是平坦(坡度小于±1%)干燥的水泥或沥青路面,或者附着系数不小于0.7的其他路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总重大于25吨的汽车(包括特种汽车)和拖拉机拖带的挂车载重量大于6吨者,以及不能或不宜执行本规范的其他特种汽车,可由省级监理部门制订补充规范,报省(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当前,有一部分在用车辆和正在生产的车辆(包括挂车、半挂车)的制动装置和制动性能达不到本规范要求者,由省级监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处理。属于设计、制造问题,应责成生产厂限期尽快改进设计。
第二十六条汽车制造部门,对采用气压制动的新车(包括无轨电车),应自1982年起安装低压警报装置。
第二十七条新车系指从制造厂出来或用新车改装的尚未参加营运的车辆,“在用车辆”系指已经参加营运的机动车辆。
第二十八条新车出厂时的制动性能,同时满足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有关要求者为合格。在用车辆的制动性能,符合第三章或第四章之一的有关要求者即为合格。
第二十九条在执行本规范时,如某些检验条件尚不具备时,可由省级监理部门根据本规范精神,采用其他方法检验。
第三十条监理部门检验车辆制动性能时,一律使用在用车辆制动检验规范。对新车有质疑或对新车出厂抽检时,可用新车制动规范进行检验。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第三十二条建国以来,各地监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与本规范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范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范自一九八0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表一
────────────┰────────┰────────┰────────
车辆类型┃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
────────────╂────────╂────────╂────────
车辆总重(吨)┃<4.5┃4.5~12┃>12
────────────┸────────┸────────┸────────
此表适用于汽车(包括牵引车带半挂车)、无轨电车、特种汽车。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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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载检验的制动距离要求┃满载检验的制动距离要求┃在规定┃点刹时对车辆
机动车┃(米)┃(米)┃的初速┃制动稳定性要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下,紧┃求(双手轻扶
┃示气压,不大于6公斤/┃示气压不大于额定工作气┃急制动┃方向盘)
┃平方厘米┃压┃的稳定┃
┃液压制动系的踏板力:┃液压制动系的踏板力:┃性要求┃
┃有加力装置:不大于35┃有加力装置:不大于40┃。┃
┃公斤┃公斤┃┃
┃无加力装置:不大于60┃无加力装置:不大于70┃┃
类型┃公斤┃公斤┃┃
┠─────┰─────╂─────┰─────┨┠───┰───
┃20公里/┃30公里/┃20公里/┃30公里/┃┃30~┃40~
┃小时┃小时┃小时┃小时┃┃40公┃60公
┃┃┃┃┃┃里/小┃里/小
┃┃┃┃┃┃时┃时
──╂─────╂─────╂─────╂─────╂───╂───╂───
┃┃┃┃┃跑偏量┃┃小型┃┃6.2┃┃6.4┃不得大┃┃不跑偏
汽车┃┃┃┃┃于8厘┃┃
┃┃┃┃┃米┃┃───╂─────╂─────╂─────╂─────╂───╂───╂───
中型┃3.6┃┃3.7┃┃不跑偏┃不跑偏┃汽车┃┃┃┃┃┃┃───╂─────╂─────╂─────╂─────╂───╂───╂───
大型┃4.0┃┃4.2┃┃不跑偏┃不跑偏┃汽车┃┃┃┃┃┃┃───╂─────╂─────╂─────╂─────╂───╂───╂───
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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