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文件编号:(79)交公路字501号
发布时间:1979-03-29
实施时间:1979-03-29
关于颁发试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79)交公路字501号
根据国家建委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现制定《
附件:
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试行)
为了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多快好省地修建公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和国家建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制定
一般规定
初验(交工验收)
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大桥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初验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已交付使用的工程,竣工验收可从简进行。
由国家主持竣工验收的特大型项目,初验由交通部主持。
⒈路线中采用的最小平曲线半径、超高、加宽、最大纵坡、坡长和最小视距等应逐一检查,其它路段的平曲线半径、纵坡、视距可检查总数的20%~30%。
⒉路其高填深挖(填挖高度超过6米)主水文地质不良地段,对其宽度、边坡、稳定性、压实度、边沟、排水设施等,应逐一检查,其它路段每公昊检查1~2处。
⒊路面宽度、路拱每公昊检查1~2处。每一种路面类型或同一类型的路面结构和厚度,每1~3公里应作一个断面检查。必要时还应用恋沉仪测定强度。
⒋大型桥梁及大型构造物,对其各部尺寸、标高,上下部结构和基础的施工质量以及引道和导流、防护工程等,均应认真检查和量测。同时,还应审查隐蔽工程的原始记录、照片,如发现问题应进行挖验。中型桥梁应逐检查或检查其总数的80%以上。
小桥、涵洞及挡土墙等构造物,应检查其总数的50%以上>
⒌检查安全设施、道班房及其它附属设施的布置合理性和施工质量。
⒍检查施工计划管理、定额管理、机械管理、技术革新、安全生产等情况。
初验报告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⒈初验工作的组织情况;
⒉工程概况及竣工工程数量;
⒊各单项工程检查情况和工程技师情况;
⒋检查时发现的重大技师问题及处理意见;
⒌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提交竣工验收时讨论的问题。
竣工验收
初步设计文件由国家建委或交通部批准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国家建委或交通部组织竣工验收;必要时也可委托有关省、市、自治区组织验收。
特大型项目,由国家建委或交通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组成国家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初步设计文件由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由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包括设计、施工、养护、建设单位的代表和建设银行的代表以及当地有关部门的代表。国防公路还应邀请总后勤部和有关军区派代表参加。
验收委员会(组)的组成要精干,不宜过于庞大。
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如实汇报。
⒈初验时有争议的工程以及确定返工或补伏的工程应进行复查。
⒉对于高填、深挖、急弯、陡坡路段,应进行重点抽查和复量,检查数量应不少于总数的20%。
⒊大桥和大型构造物应全面检查,重点复量;中桥视工程情况,可全部检查或重点抽查。
⒋小桥、涵洞、一般构造物、附属设施,一般路段的路基、路面、排水和安全设施等,可抽查其总数量的10~20%。
优良、良好、合格的含意为:
优良―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各项规定的要求,经检验和抽查的各个单位工程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容许误差以内。
良好―主要工程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各项规定的要求,经检验和抽查的各个单位工程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在容许误差以内。
合格―工程质量基本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各项规定的要求,经检验和抽查的各个单位工程能符合容洗误差者在百分之六十以上。
**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