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跨省公路客货营运分工的规定
文件编号:(75)交公路字1270号
发布时间:1975-09-23
实施时间:1975-09-23
《关于跨省公路客货营运分工的规定》
(75)交公路字1270号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局:
为了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和广大旅客服务,我们组织部分省交通部门对部一九五六年以交公办(56)字第93号文颁发的《关于跨省路线专责营运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关于跨省公路客货营运分工的规定》颁发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希及时搜集整理报部。
附:关于跨省公路客货营运分工的规定
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跨省公路客货营运分工的规定(试行)
跨省(包括中央直辖市和自治区,以下同)公路运输,必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全局观念和团结协作,坚持计划运输和合理运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共同做好跨省公路运输工作,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不断发展的需要。
,原有的站、队、厂设置较全,车辆配备较多的;该线历史上由该省经营,且又
基本上能满足运输需要的;从国防和战备运输考虑,交该省专责营运较为适宜的。如双方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由物资流量流向对该省国民经济关系较大的一方专责营运。目前还不适宜实行专责营运的,经双方同意,可暂时实行共同营运,但一俟条件成熟,应改由专责营运。
向空驶,浪费运力,应尽量采取干线与支线、直达与区间相结合,充分利用跨省
车辆捎运。
跨省货运,专责营运省方应尽量满足对方省港站中转物资运输的需要。遇有特殊情况,运量突增,运力确实不能满足运量需要时,可请对方省派车协助承运。
跨省客运,如旅客临时增多,共营者,由始发站所在省方负责临时加车;专营者,由专营省方负责临时加车。运力不足时,可由双方具体协商处理。凡两省商定的正常客运班次,非经双方同意,不得擅自停开或增开。
由沿线车站办理。
跨省路线,如果双方现行的客货运输细则互有抵触时,一般按起运省方的规定办理;遇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相互代办的客货营运业务,原则上互不提取代办业务手续费;如果一方只为对方代办,且业务工作量较大,经双方协商,可酌情提取适当的代办业务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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