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劳动部关于因工负伤退职职工伤口复发的治疗费用..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2 07:32:50  评论()

文件名称:内务部、劳动部关于因工负伤退职职工伤口复发的治疗费用..

文件编号:(64)内城字第4号等

发布时间:1964-01-24

实施时间:1964-01-24

内务部、劳动部关于因工负伤退职职工伤口
复发的治疗费用等问题的复函

((64)内城字第4号(64)中劳薪字第25号
1964年1月24日)

四川省民政厅、劳动厅:
1963年12月21日(63)民城救字第710号、12月27日(63)民城救字第745号来文均收悉。关于因工负伤退职职工伤口复发的治疗费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转为集体所有制以前确定退职的家庭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残职工是否由民政部门按本人原工资标准30%进行救济等问题,经我们研究,同意你们提出的处理意见。即:对于因工负伤退职职工伤口复发所需的治疗费用,由原处理单位负责。如果原单位已经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果原单位已经撤销,由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责。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转为集体所有制前确定处理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庭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残职工,可以退职,退职后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救济费,救济费的标准为本人原工资标准30%。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他们的家属生活有困难的,另按照社会救济标准给予救济。
此复。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