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部、中央气象局关于艰苦气象台站津贴的暂行规定
文件编号:(63)中劳薪字第662号等
发布时间:1963-11-25
实施时间:1963-11-01
(63)中气计张第162号)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可以执行第一种津贴标准:
(1)海拔高度在三千五百米以上,特别艰苦的;
(2)地处荒漠、草原,特别艰苦的。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可以执行第二种津贴标准:
(1)海拔高度在三千五百米以上,较为艰苦的,或地处荒漠、草原,较为艰苦的;
(2)海拔高度虽不到三千五百米但在二千米以上,特别艰苦的;
(3)地处海岛、牧区,特别艰苦的。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可以执行第三种津贴标准:
(1)海拔高度虽不到三千五百米但在二千米以上,较为艰苦的,或地处海岛、牧区,较为艰苦的;
(2)相对高度在五百米以上,特别艰苦的;
(3)地处滨海、林区,特别艰苦的。
4.相对高度在五百米以上,较为艰苦的,或地处滨海、林区,较为艰苦的,一般可以执行第四种津贴标准。
5.地处山区或距县(旗)所在地较远,较所在地区其他单位困难得多的,一般可以执行第五种津贴标准。
6.地处山区或距县(旗)所在地较远,较所在地区其他单位困难的,一般可以执行第六种津贴标准。
以上只是一般的划分条件,艰苦气象台站具体执行哪一种津贴标准,应该根据艰苦气象台站的工作、自然条件的艰苦程度、个人消耗情况、生活费用等和所在地其它单位的情况进行比较,来研究确定。凡是较所在地区其他单位艰苦得多的、个人消耗大的、生活费用高的和气候条件恶劣的,可以执行较高的津贴标准,反之就应该执行较低的津贴标准。
1.调入职工,凡在上半月到台站者,发给当月津贴的全部,下半月到台站者,发给当月津贴的一半;调出职工,凡在上半月离台站者,发给当月津贴的一半,下半月离台站者,发给当月津贴的全部;
2.职工因事假、探亲假、学习、患病、负伤、生育及因公出差等离台站时,比照以上调入、调出职工的办法办理;
3.职工旷工期间不发给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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