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内务部、劳动部关于刑满释放解除..
文件编号:(63)中劳配字455号等
发布时间:1963-11-04
实施时间:1963-11-04
解除教养后能否回原单位就业及其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
(63)公发(劳)803号,(63)内人干二字
第292号,(63)中劳配字455号)
你省七月十七日黑劳调李字第79号请示报告收悉。
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
我们的意见,对这些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目前一般不重新录用。但是,人民内部犯法分子,原来罪行情节较轻,改造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有关部门又很需要的,可以录用。录用为干部的,须经人事部门批准,录用为工人的,须经劳动部门批准。录用后对他们要加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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