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否当证人等..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2 07:11:34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否当证人等..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57-06-22

实施时间:1957-06-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人能否当证人等问题的复函

(1957年6月22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和河北省司法厅今年4月6日《关于进一步贯彻各项审判制度和诉讼程序的指示》收悉。指示内称:“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当证人”。我们意见,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公民不论他与案件有无直接利害关系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在衡量他的证言时,应当对他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一点,加以斟酌,采纳他的证言时需要慎重,真实可靠的证言仍可采用。(下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