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有关节育与绝育手术所需费用的报销问题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1 07:19:54  评论()

文件名称:卫生部有关节育与绝育手术所需费用的报销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56]卫医字第466号

发布时间:1956-09-18

实施时间:1956-09-18

卫生部有关节育与绝育手术所需费用的报销问题的通知

(〔56〕卫医字第466号)

公费医疗预防待遇中,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本人进行节育与绝育所需各项费用的报销问题,根据本部〔56〕卫妇崔字13号“关于人工流产及绝育手术的通知”,作如下规定:
1.凡符合于本部〔56〕卫妇崔字13号通知中所规定的申请进行人工流产和绝育手术的条件经申请批准者,其手术医药等费用可以在公费医疗范围内报销。
2.一般避孕用具及避孕药品之用费应由用者自理,不在公费医疗报销范围之内。
3.因病或因生理缺陷不能生育要求治疗者,经医师检查证明,其医药手术等费用可以在公费医疗范围内报销。
4.此通知下达后,株本部1955年2月28日〔55〕城医字第58号,“关于节育及绝育所需各项费用的报销问题”即行作废。按本规定执行。

1956年9月18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