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反革命和其他..
文件编号:(56)法刑字第763号等
发布时间:1956-02-20
实施时间:1956-02-20
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归档保管问题的通知
(56)高检办字第48号,(56)公直一字第258号)
关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的卷宗如何归档保管问题,一九五四年公安部颁发的《关于逮捕及预审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第十九条中规定:“预审结束后,须将预审卷宗连同起诉书及所有证物送交人民检察署。经人民检察署起诉及人民法院判决后,预审卷宗及证物(除经判决及收缴送国库之证物外)须退公安机关归档。”一九五五年七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批复中提到:“经公安机关侦查移送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经法院判决后,除将判决书送检察院并抄送公安机关外,该案卷宗仍应由法院归档保管。”这两个规定是不一致的,为了统一案件卷宗的归档办法,兹经共同研究对上述两个规定作如下补正,请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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