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粮食部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凭证印制使用暂行办法》的..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55-09-05
实施时间:1955-09-05
使用暂行办法》的命令
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凭证印制使用暂行办法
一、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是市镇居民(指非农业人口,下同)购粮时使用的凭证,只限在指定的粮店使用;
二、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是以粮食作为原料或辅助材料的工业、手工业、酿造业、熟食业、复制业、糕点业、副食品业等业户购粮时使用的凭证,只限在指定的粮店使用;三、市镇饲料供应证,是饲养牲畜和其他动物的饲养户在购买饲料时使用的凭证,只限在指定的粮店使用;
四、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是市镇居民迁居时转移粮食供应关系的凭证;
五、全国通用粮票,是城乡居民外出至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时,购买粮食或粮食制成品的凭证,在全国市镇和农村通用;
六、地方粮票,是城乡居民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区域内购买粮食或粮食制成品的凭证;
七、地方料票,是市镇牲畜和其他动物外出和外运时,饲养户购买饲料使用的凭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区域内通用。
地方粮票及地方料票须在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相互通用时,可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协商,规定使用和结算办法。
地方粮票、地方料票的票面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全国通用粮票、地方粮票的票面额都以成品粮为单位;地方料票的票面额以原粮为单位。
一、全国通用粮票由粮食部统一印发;
二、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市镇饲料供应证、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地方粮票、地方料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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