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失效]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51-08-08
实施时间:1951-08-08
一、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之房地;
二、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自有自用之房地;
三、公园、名胜、古迹及公共使用之房地;
四、清真寺、喇嘛庙本身使用之房地;
五、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免税之其他宗教寺庙本身使用之房地。
一、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三年房地产税。
二、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者,自竣工月份起,免纳二年房地产税。
三、其他有特殊情况之房地,经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者,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
二、房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
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1.5%;
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
一、标准房价,应按当地一般买卖价格并参酌当地现时房屋建筑价格分类、分级评定之;
二、标准地价,应按土地位置及当地繁荣程度、交通情形等条件,并参酌当地一般买卖价格分区、分级评定之;
三、标准房地价,应按房地坐落地区、房屋建筑情况并参酌当地一般房地混合买卖价格分区、分类、分级评定之;
四、标准房地租价,应按当地一般房地混合租赁价格分区、分类、分级评定之。
免税之房地产,亦须依照前项规定,办理申报。
逾限三十日以上不交税款,税务机关认为无正当理由者,得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注:人民币旧币,合新币50元--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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