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明确利用云盘传播****信息牟利定罪量刑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最高法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11-22 21:51:21  评论(/)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司法解释

规范利用网络云盘传播****电子信息牟利定罪量刑

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就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请示作出批复。

批复明确,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电子信息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适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3号)的有关规定。

批复强调,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电子信息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记者罗书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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