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众安财险等互联网保险公司代理销售模式藏风险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新华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10-26 15:40:12  评论(/)

海南保监局官网发布消息称,经日常监管发现,辖内某区域*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与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众安财险”)签署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代理销售众安财险保险产品。海南保监局对该合作模式进行了分析后,发现其中蕴藏着一定的风险。

据悉,众安财险于近期与海南某区域*专业中介机构签署了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了代理的险种范围、手续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其基本业务操作流程如下:众安财险向区域*专业中介机构提供其自营网络平台的专属链接,链接对应该中介机构的唯一出单号,该中介机构拓展线下保险客户,了解其保险需求后,用专属链接登录众安财险自营网络平台完成承保过程,众安财险按照代理协议约定的标准向其支付手续费。

公开资料显示,众安财险于2013年开业,全国不设任何分支机构,是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数据显示,2017年1-6月,众安财险共实现保费收入25.67亿元,其中直接业务16.12亿元,占比62.79%;专业代理业务7.92亿元,占比30.86%;兼业代理业务0.05亿元,占比0.18%;经纪业务1.58亿元,占比6.16%。

对于众安财险与上述区域*专业中介机构签署的保险业务代理协议,海南保监局指出,双方均存在涉嫌超范围经营问题、合作业务的定*问题、监管标准的一致*问题等。

其中,众安财险经批复的业务范围为:“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企业/家庭财产保险…”,与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营网络平台或微信公众号合作、或者与淘宝网等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产生的业务符合“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要求,但是与没有自营网络平台、也不能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的区域*专业中介机构合作,合作模式是将线下客户转到线上的方式,涉嫌违反“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要求,互联网保险公司涉嫌超范围经营。

另一方面,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区域*代理机构不能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不能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因此,对于区域*专业中介机构,其通过众安财险自营网络平台订立保险合同,完成承保过程,涉嫌违反《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涉嫌超范围经营。

同时,关于合作业务的定*问题,海南保监局指出,如果将该类业务定*为保险公司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实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实现的业务,销售渠道应该归属直接业务,不能产生手续费支出。如果其他机构(如文中的区域*代理机构)帮助其向客户宣传、介绍其自营网络平台产生的费用,应该通过宣传费、广告费等费用形式支付,不应该以手续费名义支付,也不应该和保费规模挂钩。如果将该类业务定*为保险公司通过区域*代理机构实现的传统代理业务,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属于“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涉嫌超业务范围经营;且不设分支机构经营传统代理业务,涉嫌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众安财险与兼业代理机构合作产生的业务,也存在上述同类的业务定*问题。

此外,监管标准的一致*问题方面,海南保监局指出,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而众安财险等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在不设分支机构的情况下,与住所地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专业中介机构或兼业代理机构合作,委托其拓展线下客户后通过线上平台出单,并且可以委托其开展后续的退保、理赔等服务,监管标准差异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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