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遮他人车牌 不是故意遮挡车牌被扣分罚款可以撤销吗?

法律法规网 作者:小柯
来源 来源: 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7-07-14 11:19:15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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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综合消息 交通法规里有一条非常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就是故意遮挡车牌,一经发现,即会遭扣12分并罚款200元处理,故意涂改、污损车牌依情节还有可能被处理扣12分罚款2000-5000元处理,处理之严重,除了酒驾和肇事逃逸之外,几乎无可出其右的情况了。但是,如果有熊孩子捣蛋遮住了我们的车牌,但我们又没有第一时间发现导致被扣分罚款,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申请撤销处理吗?

近日,德州一位女驾驶员因涉嫌故意遮挡号牌被交警拦停,然而看到车牌上遮挡的小卡片,女驾驶员一脸茫然,对于车辆号牌被遮挡的事情浑然不知。

德州市新华路路口,一位女驾驶员因为驾驶遮挡号牌的小轿车被执勤的交警拦下。面对被遮挡的车辆号牌,女驾驶员坚称号牌并不是自己遮挡的。随后,民警利用稽查布控系统对该车的轨迹进行了查询,调出了车辆的行驶轨迹,并且推断出了车辆被贴小卡片的时间。

民警询问得知,驾驶员曾把车辆停在新湖路一个店铺的门口,通过调取该店铺楼上的监控,民警终于查清了事情的真相。

监控显示,一个小男孩在这辆车前后两个号牌上共贴了三张小卡片,随后匆匆离开。不久,女驾驶员走来没对车辆进行检查便开车离开,并没有注意到车牌被“遮挡”,直到遇上交警被查。通过调出的监控得知,原来是“马虎大姐”遇见了“熊孩子”。

虽然此事不是驾驶人所为,但是按照法律规定驾驶人依然对自己的车牌被遮挡负有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故意遮挡号牌应处以驾驶证记1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广州曾发生类似案例,司机起诉交警获法院支持

2014年5月,5月,司机陈某驾驶一辆重型牵引车运送水泥途中,因车牌模糊不清遭交警处罚。陈某坚称车牌污损是由于雨雪天气及车辆运载的是散装水泥等原因所致,并非自己故意污损,为此将交警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昨日,记者获悉,本案经广州市白云法院一审后判决维持交警处罚决定。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认为本案不能认定陈某是故意污损车牌,故改判支持陈某诉求。

陈某的车尾号牌被疑似水泥的污物覆盖,已经无法辨认,交警认定是陈某故意污损,开具了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一次记12分,并扣留了陈某的驾驶证。

1988年初,陈某初次申领了A2驾驶证,至今已有26年的驾龄,多年来他一直从事驾驶重型机动车的职业。去年5月24日上午9时5分左右,陈某驾驶一辆粤H×××7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H×××0挂号牌半挂散装水泥槽罐车,从花都炭步运送水泥前往东圃混凝土搅拌站,行至广州环城高速公路途中,被执勤民警截获。

当时,执勤民警发现陈某驾驶的粤H×××7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尾号牌以及粤H×××0挂号半挂车的号牌被疑似水泥的污物完全覆盖,已经无法辨认,故认定是陈某故意污损了车辆号牌。尽管陈某当场回应车牌不是自己故意污损的,是由于雨雪天气及车辆运载的是散装水泥等原因所致,但执勤民警没有相信,仍向他开具了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一次记12分,并扣留了陈某驾驶证。

陈某不服,当场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并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起行政复议。经复议,决定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无奈之下,陈某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以下简称高速交警)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焦点:故意还是无意

一审 故意污损车牌 维持交警处罚

法院认为陈某放任车辆号牌维持污损的状态,没有及时予以清洁,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本案中,车牌遭受污损究竟是受天气影响,还是陈某故意遮挡成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是长期驾驶重型机动车辆的老驾驶员,驾驶经验丰富,应当对道路交通法规非常熟悉,且对自己所驾驶的车辆的车况相当熟悉,他明知车辆是用于运送散装水泥,车辆号牌极易被水泥污损,上路行驶前就应当注意对号牌进行检查和清洗,保持号牌清晰可辨,但却放任车辆号牌维持污损的状态,没有及时予以清洁,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为此予以维持高速交警对该违法行为给予的处罚决定。

至于陈某所说是由于雨雪天气影响,经查,去年5月20日至23日,花都炭步、白云蚌湖、东圃自动气象站均观测到有雨量记录。但陈某驾驶的车辆被截查时,天气情况良好,没有降水,路面干燥未见积水,且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干净整洁,整车车身干燥,车头悬挂的号牌清晰可辨。为此陈某所称是由于雨雪天和水泥污染所致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改判 缺少故意遮挡动机 撤销处罚

二审认为,不能排除陈某在驾驶车辆行驶途中车牌受到水泥污染而来不及清洗的情形,而在此种情形下车牌被污损,不能认定是陈某故意污损车牌。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陈某认为,他是没有及时清洗车牌,这与故意实施污损车牌的行为不能画等号,而且他驾驶的牵引车车尾悬挂的车牌是在水泥罐下面,因而容易被污损,虽然被截查时没下雨,但其他时候都有下雨,存在因雨雪天气来不及清洗的客观原因。

广州中院二审后认为,陈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用于运送散装水泥,而水泥是一种特殊物质,遇潮湿易黏附且不易清洗。该半挂牵引车在装卸、运送水泥过程中,水泥跌落黏附在车厢、车尾等部位,容易造成涉案车辆尾部车牌污损,因此,陈某称车尾机动车号牌被污损系因装卸、运送水泥来不及清洗所导致,并非故意污损的意见,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法院予以认可。

至于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在上路行驶前应对车牌进行检查和清洗,保持号牌清晰,并无不当。但在本案中,不能排除陈某在驾驶车辆行驶途中车牌受到水泥污染而来不及清洗的情形,而在此种情形下车牌被污损,不能认定是陈某故意污损车牌。

且陈某如有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以逃避监管的动机,其车头悬挂车牌也应一并被遮挡、污损,但其车头悬挂的车牌清晰可辨亦可证明他没有故意污损车牌的动机。

为此,高速交警在截查陈某车辆时,发现车尾号牌被污损,在缺少陈某有故意遮挡、污损车牌行为的主观动机及相关证据的情形下认定陈某有故意遮挡、污损车牌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终审判决撤销高速交警对陈某作出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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