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76号《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已经2001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刘淇二〇〇一年六月三日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
北京地方法规2017-05-31
甘肃省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2年6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甘肃地方法规2018-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