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举办者和办学地址变更的批复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教育部  法律法规网 2018-09-03 17:04:03  评论()

文件名称:教育部关于同意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举办者和办学地址变更的批复

文件编号:教发函〔2018〕3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教发函〔2018〕37号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恳请教育部核准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变更举办者的请示》(吉教规划〔2017〕1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等有关规定,综合专家实地考察结果和公示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举办者由长春市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长春中光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办学地址变更为:长春市高新区达新路399号和长春市宽城区学理路333号。

二、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要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公益导向,内涵发展,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

三、吉林省教育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切实加强领导,指导学院明确办学定位,提高办学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育部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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