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文件编号:宁政发〔2017〕7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国务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厅字〔2016〕21号)精神,2016年7月12日至8月12日,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2016年11月16日,反馈了督察意见。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多措并举,抓好督察意见整改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整改责任。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督察意见后,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统筹推进整改工作,成立了由自治区主席任组长的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落实反馈意见的整改任务。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了《自治区领导同志包抓重点环保问题工作方案》,对督察反馈意见中13方面的重点环境问题专门安排13名自治区级领导同志负责包抓,同时全区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也按照自治区要求制定了本区域、本单位领导包抓方案。石泰峰书记、咸辉主席等自治区领导多次带队深入整改工作一线,开展考察调研活动,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多次研究整改工作,听取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整改工作重点任务。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强力推动下,各地、各部门抓环保促整改热情迅速升温,压力层层传导,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二)加强措施保障,实行清单制管理。对照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的要求呈报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对督察反馈意见归纳整理出41个问题,研究确定了163项整改措施,为完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结合具体问题整改提出了7大类24个方面强化措施。对问题的整改实施清单制管理,逐项明确责任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拉条挂账、督办落实、办结销号。各市、县(区)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所承担的整改任务,进一步完善细化了本地区、本部门整改工作方案,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了备案。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实施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考核验收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整改考核和验收工作,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三)加强督查督办,推进整改销号。自治区党委督查室、人民政府督查室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先后2次对全区各市、县(区)及宁东基地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情况、自治区领导包抓重点环保问题整改推进情况和转办件整改销号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调阅资料档案1500余份,现场检查企业、整改点位280余个,发现各类问题128个。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听取了督查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并作出重要批示,督查情况以自治区党委督查通报的形式下发各地、各有关部门。建立了整改进展月调度和通报工作机制,每月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进展情况进行调度、汇总、分析,对整改工作进展缓慢、推进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3月份以来共下发通报5份,进一步压实了整改责任,加快推进整改落实。
(四)加强源头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立足宁夏区情实际,不断加强顶层设计,先后出台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建立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负其责、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研究出台了《关于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快美丽宁夏建设的意见》《银川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重点入黄排水沟污染综合整治方案》《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为改善全区环境质量确定了时间表和路线图。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结合实际建章立制,切实将环境保护工作提升到新的高度。
(五)强化信息报送和公开,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按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工作要求,我区将《整改方案》在环境保护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厅网站以及《宁夏日报》等主流媒体上进行了公开。及时收集整理各地、各有关部门上报的整改工作信息,形成整改工作简报24期,整改工作动态17期,分别报送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各地党委、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一台一报一网”宣传平台,切实加大整改工作新闻报道力度,截至目前,组织在“一台一报一网”等自治区主流媒体平台报道整改新闻263条,其中在宁夏电视台专题报道57条,在宁夏日报刊登新闻88篇,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刊登整改信息118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着力提升群众获得感。
二、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进展情况
按照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举一反三,分类施策,全力推进各项整改任务落实。根据反馈意见梳理出的41个具体问题,计划于2017年完成整改24个,2018年完成整改10个,2020年完成整改3个,长期坚持整改4个。计划2017年完成整改的24个问题,截至2017年7月底,已完成5个,其余19个已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一)全面抓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1.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全区各地积极开展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完成了燃煤锅炉基础调查工作,截至7月底,全区各市、县(区)累计拆除燃煤锅炉329台。银川市、吴忠市、石嘴山市对2015年以后新建的40台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治理工作制定了工作方案,目前已完成拆除6台,全区各地级市及宁东基地制定了燃煤锅炉治理方案,建立了治理清单,对暂不能淘汰的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实施除尘、脱硫、脱销改造并同步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其中银川市已对剩余15台燃煤锅炉进行除尘脱硫设施升级改造,对38家企业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设施。
2.强化燃煤煤质管理。全区5个地级市均已划定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自治区质监局把燃煤质量纳入了《2017年全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安排专项经费,开展煤炭质量自治区级监督抽查20批次。石嘴山组织开展拉网式抽检400余批次,对灰份、硫份达不到要求以及无照经营煤炭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70份,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煤炭企业62家,罚款12.8万元,在大武口区投资4.3亿元,实施封闭式储煤仓建设项目30个,现建成使用22个;针对小火电机组淘汰问题,石嘴山市制定《小火电机组淘汰关停整改方案》,开展了摸底调查,明确5家企业12台小火电机组关停淘汰任务、期限和责任单位,其中11台小火电机组已停止运行,部分生产设备拆除。
3.加强扬尘污染治理。印发实施了《加强全区扬尘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实行自治区、地市级领导包抓制度,制定了建筑工地扬尘6个100%等5个方面管控措施,将扬尘污染整治纳入专项行动考核内容,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自治区安排“以奖代补”资金、清扫降尘车辆购置资金的依据,并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追究责任。
4.加快油气回收治理。中国石油宁夏销售公司310座加油站中已完成油气回收改造287座,完成率90%;中国石化宁夏分公司124座加油站中已完成油气回收改造117座,完成率94.3%;宁夏宝塔石化公司70座加油站中已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改造,完成率100%。
5.扎实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2016年全区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3.6万辆,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3.2万辆的目标任务。截至2017年7月底,全区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40366辆,其中黄标车11201辆,老旧车29165辆。
6.推进解决永宁县制药企业异味扰民问题。制定了《永宁县生物发酵异味治理“十三五”规划》,永宁县人民政府与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签订了“深化科技创新合作推动生物发酵异味治理”战略合作协议,通过对企业异味污染因子分析,为企业“量身定制”异味治理方案,并在改造、评估基础上,制定异味物质管控技术手册和生物发酵大气质量检测、治理的地方标准,彻底解决异味污染问题。伊品生物、泰瑞制药、启元药业等企业制定了2017年异味治理方案,标定异味点位图,倒排工期表,正在按照时间节点实施异味治理工程。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定期、不定期开展夜查,通过夜间突击检查与昼间日常检查相结合方式,严厉打击偷排漏排、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确保企业治污设施稳定运行。
(二)着力抓好水环境质量提升。
1.改善8条重点入黄排水沟水质。重点入黄排水沟沿线12个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聚集区,目前11个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1个正在建设,沿线22个城镇污水处理厂,7个已完成提标改造并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3个建成调试,8个正在建设,3个尚未开工。安排建设12条重点入黄排水沟人工湿地工程,目前,中宁县北河子人工湿地工程已建成调试,石嘴山市第三(五)排水沟、中卫市第四排水沟、吴忠南干沟、清水沟等4条排水沟人工湿地正在建设,银川市四二干沟、银新干沟人工湿地正在工程招标。永二干沟、中干沟、灵武东沟等3条排水沟人工湿地完成可研,已进入设计招标阶段,银川市第二排水沟、吴忠市罗家河等2条排水沟正在编制可研报告。全区排查发现工业企业直接入重点入黄排水沟排污口37个,已完成取缔10个,拟保留5个,其余22个正在逐步有序开展取缔工作。
2.持续改善清水河、葫芦河、渝河和茹河等黄河支流水质。一是清水河(固原段)治理情况,清淤工程和沈家河水库治理工程完成工程量50%,封堵上游段和市区段排污口11个,关闭河道非法采砂厂12家,市区段、三营镇段人工湿地项目正在开展选址、招投标等前期工作。沿岸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网联通工程有序推进。二是葫芦河治理情况,关停河道采砂场21家,硝河乡、将台乡人工湿地提升改造工程、葫芦河氧化塘工程建成投入运行。三是渝河治理情况,关闭违法采砂场6家,清除了砂场尾堆、河道垃圾、违章建筑,建设完成沙塘镇污水并网工程和联财镇污水处理站改造提升工程,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封堵非法排污口4处;通过三期综合治理、三里店水库清淤,渝河已实现全河段治理,神林和联财污水处理厂已基本建成,其他工程正在加紧推进。四是茹河治理情况,排查排污口21处,分别进行规范化整治和封堵,关闭河道非法采砂场20家,彭阳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成调试,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一期工程建成液压升降坝6座,人工湿地面积13公顷,河道整治等工程目前已完成全部建设任务,二期工程计划投资3.44亿元,目前已开工建设并完成投资1100万元。
3.推进沙湖水质改善。安排实施7个良好湖泊项目,其中已完成4个,正在施工3个,总体工程量完成80%以上。石嘴山市沙湖—星海湖水系连通工程完成水道开挖5.5公里,完成河道土方开挖70万立方米,完成总量的85%;坝体回填35万立方米,完成总量的85%;砌护4.9万立方米,完成总工程量的58%;灌溉管道完成90公里,完成总量的71%。沙湖与星海湖水系连通人工湿地建设项目已编制完成初步设计方案。
4.加快“十二五”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截至目前,督察反馈的37个未按期完成项目中,已正式投入运行3个,建成调试5个,正在建设17个,开展立项、招标等前期准备工作9个,尚未开工建设3个。
5.加快工业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建设。各地编制完成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标改造方案,目前,31个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中21个工业园区已建成或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正在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的9个,尚未开工建设1个。
6.加快推进马铃薯淀粉加工落后产能淘汰。固原市制定了落后产能淘汰计划,明确了今后不再审批新建马铃薯淀粉加工企业,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支持固原市开展马铃薯淀粉加工废水汁水还田利用研究试点工作的复函》(环水体函〔2017〕6号)要求,正在委托技术单位制定马铃薯淀粉加工废水汁水还田利用试点方案;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与固原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加快淘汰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马铃薯淀粉企业的协议》,计划2018年9月底前淘汰全部万吨以下马铃薯淀粉生产企业,并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落实奖励资金,2017年、2018年每年从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固原市万吨以下马铃薯淀粉生产企业淘汰工作。截至7月底,固原市44户万吨以下马铃薯淀粉加工企业中已有20户关闭并拆除相关生产设备,剩余24户生产设备拆除、关闭工作正在积极推进。
7.推进医药、农药、染料中间体项目环境治理。各地市开展了全面排查,制定了分类整治方案,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依法予以关闭,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限期整治,未完成整改的停产治理或关闭。经排查,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59个项目,未建成或未投产3个,在建9个,验收运行20个,目前已责令停产5个,正在按要求整改16个,依法注销项目6个。
8.逐步增加生态补水量。自治区水利厅印发《2017年度水量分配计划及调度预案》,全年计划生态补水量1.486亿立方米,截至7月23日,全区生态补水累计0.867亿立方米,占年度计划58.3%。
(三)扎实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恢复治理。
1.全面开展保护区人类活动清理整治工作。贺兰山保护区,完成了自然保护区部区两级发证所有矿山剩余资源储量核实、拟退还采矿权价款核算等所有前期工作。注销了自然保护区内7个探矿权,剩余的神华宁煤集团石炭井二矿接替资源勘探探矿权将在近期内注销。按照特事特办、即报即批的原则审查通过了保护区内35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下达了批复,5处矿点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本完成,完成率达到了22%。搭建煤炭置换产能指标交易平台,积极推动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内关闭退出煤矿参与产能指标交易,利用市场资金减轻补偿压力。银川市境内40个整治点,已完成拆除整治18处,建议保留17处,未完成拆除整治的5处全部为酿酒葡萄基地,目前已责令停止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待评估审计结束后立即进行整治与生态恢复工作。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闭通告,关闭位于自然保护区石嘴山段的27家非煤矿山,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变更各非煤矿山的经营范围;目前已拆除并完成5家洗煤厂的恢复治理,9家正在进行生态恢复治理。白芨滩保护区,需要清理整治的人类活动38处,初步完成整治32处,正在整改6处。哈巴湖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永红建材、玉美工贸2家企业6个砖厂已于6月13日全部拆除,目前正在开展生态恢复。火石寨保护区,缓冲区内2处风力发电机组和2座线路铁塔制定了整改方案正在协商拆除,核心区大石城影视临时拍摄地搭建的设施已全部拆除清理完毕,万方石料场已完成生态恢复工作,204线潘西公路绿化带正在编制生态恢复方案,景区北门游客中心停车场正在进行整改,北门农家乐整改工作尚未开展。沙坡头自然保护区,中卫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整改工作方案》,沙坡头区保护区存在企业、旅游、其他人工设施等开发活动点位53处,目前已完成拆迁整改38处。南华山保护区,34处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中,已依法关闭(并注销矿业权)采砂场7家,对尾矿进行了清理,并聘请专业机构制定了生态修复方案,目前完成砂场地貌恢复和覆土工作,27处风电项目桩基、线杆占地裸露地面的问题已完成整地工作,并完成草籽播撒。罗山保护区,38处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全部为风力发电设施,均位于保护区实验区,目前已完成风力发电杆周边临时用地的清理平整,待秋天雨季播撒草籽,开展生态恢复。
2.调整退出自然保护区用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葡萄产业发展局联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中国(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及文化长廊发展总体规划(2011-2020年)有关内容的通知》,将规划内占用自然保护区的葡萄种植基地全部退出,并已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3.严禁涉自然保护区行政许可办理。自治区出台了《全区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将全区14个自然保护区全部列为禁止勘查开采区,今后凡自然保护区内一律不得设置出让矿业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明确了停止审批所有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关于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出让采矿权的通知》《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矿山企业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提取使用意见》《关于实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有关通知》《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关闭退出矿山采矿权价款退还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贯彻执行矿产资源规划,无条件避让自然保护区;已经出让但未办理采矿权的,立即停止办理,退还采矿权价款;已经办理采矿证的,立即下达停止开采通知书,限期关闭退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明确要求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从严执行环评审批制度,对自然保护区内所有资源开发和生产加工等开发建设类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防止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产生不利影响。
(四)强化环境监察执法。在全区深入开展“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落实年”活动,不断强化涉气涉水涉重金属企业、违规建设项目、农村生态环境等执法检查,强化银川周边、中卫工业园区、青铜峡新材料工业园区、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领域执法检查力度,做到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2017年1至7月,全区共出动环境监察执法人员18000余人次,累计检查企业13601家次,实施行政处罚324起、罚款3910万元,其中按日计罚7起、罚款1407万元,查封扣押15起,限产停产34起,移送行政拘留案件11起、拘留14人,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5起、8人。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加快推进反馈意见整改落实。落实既定的《整改方案》,坚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入推行领导包抓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不建立长效机制不放过,不断加大对重点难点问题的协调推进力度。对完成整改的问题,巩固成果,严防反弹;对正在整改的问题,明确整改时限,倒排工期,挂账督办;对长期坚持整改的问题,常抓不懈,要见措施、见成效。
(二)强化整改工作督查督办。采取月调度通报和集中督查的方式,进一步落实督导责任和工作要求,大力推进整改任务落实,对整改进展缓慢、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采取通报、约谈和追究责任。同时,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开展“回头看”,全面复查和联合验收,巩固整治成效,防止出现反弹。
(三)完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进一步明确党委、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大力实施生态立区战略,深入推进绿色发展,定期进行研究部署,完善重点工作协调机制,切实解决大气、水、土壤污染等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四)切实加强信息公开。严格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要求,及时在中央和自治区级主要新闻媒体公开我区整改落实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努力赢得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支持。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具体问题整改进展情况
2.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主要措施落实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