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我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鄂政办电〔2017〕11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根据2017年中央1号文件“率先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的决策部署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局)《关于印发2017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925号)及《农业部关于推动落实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17〕1号)要求,现就落实我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是党中央关于长江大保护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长江“不搞大开发、共抓大保护”重要指示的具体行动。各级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的重要意义,把保护区禁捕工作作为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的重大举措、作为增加绿色财富和可持续发展的长远之计、作为保持湖北“千湖之省”生态优势的关键措施,强化责任担当,迅速启动,加快推进。
二、明确目标任务
按照中央总体部署和时间节点要求,我省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分两年三批完成:2017年8月前率先完成第一批9个保护区的全面禁捕工作;2018年1月前完成第二批30个保护区的全面禁捕工作;2018年8月前完成第三批40个保护区的全面禁捕工作(批次名录见附件)。各批次全面禁捕的具体时间以农业部发布公告为准。
三、制定实施方案
全省共有79个各类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任务重、压力大、时间紧。各级政府要把全面禁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迅速研究制定本辖区内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量化目标任务。要迅速组织开展保护区内捕捞渔民和渔船核查统计工作,锁定退捕人员及转产对象。各地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发列入禁捕保护区名录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并于2018年7月31日前,停止所有列入禁捕范围内保护区渔业捕捞许可证件的年审并收回原发的列入禁捕范围内保护区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自公布保护区禁捕之日起,停发渔业捕捞燃油补贴资金。
四、强化宣传引导
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等媒体和宣传渠道,广泛宣传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的重大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认真分析研究渔民群众的利益需求和思想动态,切实维护和保障好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禁捕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五、加大政策扶持
在积极争取中央政策资金支持的同时,省直有关部门要优化整合资金,用于对各地禁捕工作的支持和奖励。各级政府要在现行政策内积极统筹使用支农惠农、精准扶贫、社会民生等相关资金,出台符合当地实际、最大程度维护退捕渔民合法利益的政策措施,解决水生生物保护区捕捞渔民上岸、安居、就业、生活、教育、医疗、养老等问题。
六、加强组织领导
我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原则,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为本行政辖区内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地要成立推进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专班,建立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禁捕工作顺利进行。
七、严肃追责问责
省农业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对禁捕工作进行督导督查,建立禁捕情况通报制度。对在禁捕工作中因推诿塞责、弄虚作假、措施不力导致工作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任务、引发群众集体上访造成不稳定的,要通报批评,追责问责。
附件:湖北省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批次名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