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河北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6-04 10:31:26  评论()

文件名称: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冀政办字〔2018〕7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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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217883/2018-00328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文号:

冀政办字〔2018〕79号

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01日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31日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

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精神,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6〕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改革总体部署,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促进省以下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机制,在高质量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建设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全面落实中央要求。准确把握中央改革政策意图,遵从中央决策部署和顶层设计,按照中央确定改革路径和方式,从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需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着手,合理制定保障标准,清晰划分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全面承接和完成好改革任务。

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对中央明确规定国家基础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执行中央规定标准。对中央暂未明确国家基础标准的,考虑基本民生政策的可持续性,兼顾省以下各级财政承受能力,由省级确定保障标准,或由市、县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确定保障标准。

清晰划分支出责任。充分体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共性、普惠性,保持各级支出责任基本不变,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分别明确省与省财政直管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省与市(含雄安新区,下同)、市辖县(市、区)分担比例,理顺各级支出责任,实现权责匹配。

同步推进市、县改革。强化市级政府在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职责,统筹制定本地保障标准,合理划分市与所辖县(市、区)支出分担比例。发挥县级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合理界定县级与实行分税制乡镇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提升乡镇政府服务能力,确保民生政策落实到位。

二、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保障标准和支出责任

根据中央改革精神和省政府冀政发〔2016〕47号文件要求,将中央已明确的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确定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其他事项待分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方案出台后,再根据事权属性分别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或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一)义务教育类。

1.公用经费保障。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按3∶1分担,省与市、市管县(市)按2∶1∶1分担,省与市、市辖区按1.5∶1.5∶1分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执行中央制定补助标准,使用中央资金落实。省级制定免费提供省级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制定免费提供市、县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待中央确定国家基础标准后,再分档确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按3∶2分担,省与市、市管县(市、区)按2∶1∶2分担。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试点所需经费使用中央资金落实,地方试点所需经费,中央按50%给予奖补,地方承担50%部分,省与试点县按3∶2分担。

(二)学生资助类。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按2∶2分担,省与市、市管县(市、区)按1∶1∶2分担;市本级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

6.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根据中央测算补助标准,确定我省执行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按2∶2分担,省与市、市管县(市、区)按1∶1∶2分担;市本级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

7.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执行中央平均资助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按2∶2分担,省与市、市管县(市、区)按1∶1∶2分担,市本级所属高中所需经费,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

8.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执行中央核定我省补助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按3∶1分担,省与市、市管县(市、区)按2∶1∶1分担。

(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类。

9.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市、县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省级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

(四)基本养老保险类。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我省在国家基础标准上提高省级标准。国家基础标准部分使用中央资金落实,省级提高部分,省与直管县按15∶5分担,省与市、市管县(市、区)按15∶2.5∶2.5分担。

(五)基本医疗保险类。

1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按2∶2分担,省与市、市管县(市)按1.2∶0.8∶2分担;市辖区所需经费由市确定分担比例,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予以保障。

12.医疗救助。省级制定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补贴标准,省级统筹中央资金与市、县按比例分担,省与直管县按9∶1分担,省与市、市管县(市)按8∶1∶1分担;市辖区所需经费由市确定分担比例,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予以保障。

(六)基本卫生计生类。

1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市管县(市)均按2∶2分担。市辖区所需经费由市确定分担比例,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予以保障。

14.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市管县(市)均按2∶2分担。市辖区所需经费由市确定分担比例,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予以保障。

(七)基本生活救助类。

15.困难群众救助。省级制定保障标准,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

16.受灾人员救助。执行中央制定补助标准,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市、县,除中央补助资金外,所需经费省与直管县按7∶3分担,省与市、市管县(市)按4∶3∶3分担;市辖区所需经费由市确定分担比例,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予以保障。

17.残疾人服务。省级制定补助标准,统筹中央资金,按照保障对象人数确定分担比例。

(八)基本住房保障类。

18.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等)。省级制定测算补助标准,市、县可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省级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市、县财力状况、年度任务量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开展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分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引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同步推进市以下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市级要合理划分市与所辖县(市、区)支出分担比例,县级要结合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等因素,合理划分县乡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增强乡镇财政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二)明确管理职责。省级财政要切实加强对市、县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并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市、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省级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承接基本公共服务相关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省以下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市、县落实相关保障标准。市、县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和省级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和省级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三)完善转移支付。省级财政要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按照中央改革要求,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中央和省级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市、县财政要比照省级做法,相应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严格责任落实。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省级标准及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市、县政府要将保障标准及支出责任分担比例,作为约束性要求严格落实,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完整、规范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加大预算公开力度,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有效提供。

(五)推进数据共享。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推动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信息互联和资讯交换共用,积极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推进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变。

(六)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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