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编号:冀财农〔2017〕16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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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000218161/2018-00066
发布机构:
省林业厅
文号:
冀财农〔2017〕167号
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18年03月16日
主题分类:
林业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林业厅文件
冀财农〔2017〕167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林业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省林业厅直属单位:
为规范中央和省级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补助资金使用,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96号)、《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97号)和我省相关规定,制定了《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1、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2、市(县、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
2017年12月5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抄送:财政部驻河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7年12月5日印发
附件1
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96号)、《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9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国有林场改革、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林业厅编制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下达资金并适时组织重点项目绩效评价,上报区域绩效目标和绩效自评报告;省林业厅负责相关规划编制、下达年度计划任务、组织项目提报和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编制绩效目标,会同省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四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目标明确、分配科学、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森林资源管护支出
第五条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包括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第六条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全面停止天然商品林采伐后安排的管护支出。补助对象是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国有林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林木所有权人,已经纳入国家公益林和我省公益林补偿的天然林不在上述补助范围。国有的天然林管护支出,用于国有林场天然林管护人员的劳务补助、管护设施设备等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管护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天然林的劳务补助、管护设施设备等支出。管护设施设备包括天然林智能管护巡检系统、碑牌、围栏、界桩等。
第七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于国家级或省级公益林(统称“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其中中央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省级资金用于省级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公共管护支出用于我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等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天然林、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国有的,由国有林业单位结合本单位森林资源状况、管护工作特点、当地劳务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管护模式(购买服务、聘用护林员、自行管护)和管护人员数量,管护补助支出与本单位其他资源管护经费统筹安排,确保资源得到有效管护。
第九条天然林、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部分不低于现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标准的60%。其余部分可由当地政府用于集中购买管护服务,具体支出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管护需要由所在县(市、区)级林业、财政部门确定。
天然林、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按照国库管理制度将管护补助支出中经济补偿部分通过“一卡通”等方式全额兑现到个人。
天然林、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村集体的,在管护好森林资源的前提下,村集体也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和程序,将经济补偿部分用于发展公共事业或公平分配补偿到户,并留存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各县(市、区)在兑现天然林、公益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补助资金之前,应由乡镇政府将补助资金的人员名单、管护面积、补助金额在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及时发放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管护合同。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护林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从劳务补助中列支。
第十二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在年底前组织完成天然林和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履行情况年度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章森林资源培育支出
第十三条森林资源培育支出包括林木良种培育补助、造林补助和森林抚育补助。
第十四条中央财政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包括良种繁育补助和良种苗木培育补助。
(一)良种繁育补助主要用于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贮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用等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
(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助主要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
第十五条省级林木良种培育补助,主要用于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省级保障性苗圃和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以及因使用良种,采用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助。根据年度预算批复确定的支持方向、具体用途和补助标准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中央财政造林补助是指对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营造混交林,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造林补助。主要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全省范围内造林绿化项目的补助。补助资金用于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的直接支出,以及林路、防火线等附属设施建设和必需的生产设备购置支出。省级造林补助根据预算安排的资金使用方向、用途和标准使用,可与中央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各级林业部门按有关规定开展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森林抚育补助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所需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方面的补助。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幼龄林和中龄林,或集体、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及中龄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
第十九条县级及以下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中央造林补助和森林抚育补助中,以不超过5%的比例列支方案编制、作业设计等费用,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省、市两级不得提取上述费用。
第四章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
第二十条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包括湿地补助、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助、林业防灾减灾补助、森林公安补助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
第二十一条湿地补助包括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退耕还湿补助、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一)中央财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以及生态区位重要的国家湿地公园、省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省级财政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省级重要湿地、生态区位重要的省级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区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包括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退化湿地恢复补助和湿地所在地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二)退耕还湿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范围内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
(三)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林业系统管理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也可用于湿地周边环境整治、生态修复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以及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助是指用于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和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实施封禁保护的补助支出,包括:固沙压沙等生态修复与治理,管护站点和必要的配套设施修建和维护,必要的巡护和小型监测监控设施设备购置,巡护道路维护、围栏、界碑界桩和警示标牌修建,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第二十四条林业防灾减灾补助对象为承担林业防灾减灾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省级补助资金与中央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森林防火补助是指用于预防和对突发性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等相关支出的补助,包括购置扑救工具和器械、物资设备等支出,租用防火所需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支出,森林航空消防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支出以及重点国有林区防火道路建设与维护支出等。省级森林防火补助主要用于全省森林防火物资储备,省级组织的森林火灾监测、航空护林、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支出,省直属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专业扑火队建设和防火设施设备购建,以及对重点市县专业扑火队建设和跨区扑火作业支出补助等。
(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指用于对危害森林、林木、种苗正常生长,造成重大灾害的病、虫、鼠(兔)和有害植物的预防和治理等相关支出的补助。包括购置药剂、药械、工具、生物天敌等支出,开展防治作业设备租赁和劳务用工支出,除害处理的劳务费,治理区发生检疫检验的材料费、小型器具费等。
(三)省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补助用于县级防控中心监测设备、试验室仪器设备和防治施药器械等购置。
(四)林业生产救灾补助指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二十五条森林公安补助包括森林公安办案(业务)补助和业务装备补助。森林公安办案(业务)补助是指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查处、森林资源保护、林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突发事件、禁种铲毒、民警教育培训等支出。业务装备补助是指用于森林公安机关购置指挥通信、刑侦技术、执法勤务(含警用交通工具)、信息化建设、处置突发事件、派出所和监管场所所需的各类警用业务装备的支出。
按照不超过中央和省级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5%的比例,将中央财政森林公安机关补助专项用于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承办公安部、国家林业局部署的重大任务,直接侦办和督办重特大案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处置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装备共建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需经费等的补助。
第二十六条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是指用于大熊猫、朱鹮、虎、豹、亚洲象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的补助支出。
第五章国有林场改革支出
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安排的国有林场改革支出是指用于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国有林场分离场办学校和医院等社会职能费用等。补助资金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有结余的,可用于林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其他与改革相关的支出。
省级财政安排的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用于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国有林场分离办社会职能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国有林场改革补助为一次性补助支出,中央财政按照每名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2万元、每亩林地1.15元的标准测算补助;省级国有林场改革补助按照国有林场职工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5000元、每亩林地1元的标准测算补助金额。
第六章林业产业发展支出
第二十九条林业产业发展支出包括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助、省级果品花卉产业发展补助资金。
第三十条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是指用于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开展林木优良品种繁育、先进实用技术与标准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支出。省级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项目参照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中央财政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是指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安排的利息补助。
(一)贴息条件为: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生态林(含储备林)、木本油料经济林、工业原料林贷款;国有林场、重点国有林区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沙漠)公园开展的生态旅游贷款;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林业职工)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和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以及林果等林产品加工业贷款;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贷款。
(二)林业贷款贴息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为3%。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补助。
(三)贷款项目计划的申报与管理。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制度。由项目单位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逐级申报。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省林业厅直属单位于每年5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上报到省林业厅。省林业厅负责进行汇总、审核、筛选,向国家林业局报送下一年度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规模。
(四)贴息补助的申报与管理。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贷款落实及贴息补助申报审核工作,确定本市、县应申请的贴息补助额,经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申报。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省林业厅直属单位于每年1月20日之前将贴息补助申报材料上报到省林业厅。
(五)贴息补助资金的拨付。林业贷款贴息补助资金按照预算级次拨付。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已核实的贷款贴息项目提出贴息补助发放申请,财政部门依据林业部门提供的贴息补助申请发放补助资金。
(六)各级林业部门负责落实林业贷款贴息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在资金下达前将分配方案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二条省级国家储备林贷款贴息是指省级财政对利用政策性银行贷款建设国家储备林项目按1%的比例给予贴息。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前,由省林业厅汇总相关市县国家储备林贷款情况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按年度据实贴息。贴息资金产生结余或安排不足的,在测算下一年度贴息资金时一并统筹。
第三十三条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核桃、油用牡丹、文冠果等木本油料及其他林业特色产业发展的补助支出。
第三十四条省级果品花卉产业建设补助资金,是省财政安排的重点支持林果花卉产业基地建设、改造和标准化生产等方面的补助资金或产业引导资金,通过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上档升级,实现提质增效,推动果品花卉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果品产业建设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苹果、梨、核桃、枣、板栗、葡萄等优势和特色果品的规模化生产。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扶持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进果品产业化经营。完善支撑体系,提高果品产业发展的科技含量。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果树良种(含接穗)、无公害生产投入品、新技术推广应用等。
(二)花卉产业建设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名优花卉提质增效、观赏苗木标准化生产和多用途花卉开发等,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新品种、新技术应用,标准化栽培模式示范推广等。
第七章资金分配下达
第三十五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森林资源管护和国有林场改革资金除外)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绩效因素和区域状况等因素分配。森林资源管护和国有林场改革资金按照各地工作任务、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补助规模。
(一)工作任务,根据中央重大生态建设政策、全省林业发展规划,结合国家、省委省政府下达的考核目标等,确定年度任务计划。
(二)资源状况,以国家和省林业部门清查、调查公布的资源数量为依据。
(三)绩效因素,以省财政下达的区域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以及省级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地方积极性。
(四)区域状况,以不同地区财力状况、生态区位为依据,适当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
第三十六条省林业厅收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后2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文件30日内将资金下达。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根据《预算法》和相关政策要求,按规定比例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指标;其余部分于省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60日内下达。
第三十七条每年5月30日前各市林业部门联和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县区编制上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作为预算监管、绩效目标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同时,各市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下一年度任务计划。任务计划应当与各地林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衔接。
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将省级以上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编入本级预算,经本级人代会批准后执行。预算执行中增加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上级指标文件后按规定将预算指标批复至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编报项目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加快组织项目实施,按照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验收报告及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无故滞留、拖延。结转结余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和我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绩效管理
第三十九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四十条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于每年1月15日前,根据中央下达的任务计划,根据我省工作实际,研究设定当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并抄送财政部驻河北专员办。
第四十一条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下达资金情况,重新调整绩效目标,并随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于每年8月31日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抄送财政部驻河北专员办。
第四十二条省林业厅于每年6月30日前组织对上一年度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并联合省财政厅编制并上报河北省使用中央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第四十三条各市林业局、财政局和省直单位于每年5月30前组织对本市和所辖县上一年度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评价,编制本区域绩效自评报告,随资金使用情况一同报送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下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按照中央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开展,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省级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开展。
第九章资金管理监督
第四十五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用于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林业产业发展两个支出方向中有关补助内容实行省级或市县项目库管理。
第四十六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创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要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国有林区造林、管护、抚育等任务,凡能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要面向社会购买。市县政府购买服务的推行情况将作为对市县开展绩效评价的考核内容。
第四十八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四十九条各级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相关补助标准因政策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省级直属单位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支出列入省级部门预算。
第五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农〔2015〕55号)、同时废止。《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冀财农〔2016〕23号)中有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2:
市(县、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支出方向和具体补助内容
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资金到位情况(单位:万元)
其中用于贫困县统筹安排情况
备注
合计
中央财政
省级财政
合计
一、森林资源管护支出
(一)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
1.天保工程区管护补助
(1)国有林
(2)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
2.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1)国有林
(2)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1.国有国家级公益林
2.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
二、森林资源培育支出
(一)林木良种培育补助
1.良种繁育补助
2.良种苗木培育补助
(二)造林补助
(三)森林抚育补助
1.天保工程区内森林抚育
2.非天保工程森林抚育
三、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
(一)湿地补助
1.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
2.退耕还湿补助
3.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
(三)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助
(四)林业防灾减灾补助
1.森林防火补助
2.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
3.林业生产救灾补助
(五)森林公安补助
(六)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
四、国有林场改革支出
五、林业产业发展支出
(一)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
(二)林业贷款贴息补助
(三)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助
说明:本表“其中用于贫困县”是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用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