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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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福建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10-13 12:02:25  评论()

文件名称: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文件编号:闽政办〔2017〕11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健康福建2030”行动计划》,为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快推进健康福建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十二五”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取得了一定成效。全省共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9万多例,成功治疗率保持在85%以上,结核病疫情呈逐年下降趋势,肺结核报告发病率、死亡率明显下降。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认识到,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比如肺结核患者基数大、每年新发肺结核患者近2万例,农村疫情高于城镇,流动人口和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难度大,基层防治力量薄弱,公众对结核病防治认知度不高等,防治任务依然艰巨。“十三五”时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更加有效可行的防治措施,坚决防控疫情,保障人民健康。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按照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和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创新体制机制,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高人民身体素质,为推进健康福建建设和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健康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实施结核病防控策略。

(三)规划目标。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减少,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逐步减轻,全面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结核病防治服务。

1.全省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

2.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

3.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

4.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

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

6.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7.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8.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

9.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10.所有设区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所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80%的县(市、区)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11.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有效衔接。按规定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

三、防治策略和重点工作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推进防治结合。各地要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各县(市、区)至少确定1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改善诊疗条件,方便患者就医,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每个设区市至少确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治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所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必须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设区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还要具备药敏试验、菌种鉴定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健康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加强队伍建设。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齐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各地要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做好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人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强排查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转诊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

2.主动筛查重点人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结核病监测工作,早期发现传染源。疫情高发的县、乡、村要开展肺结核普查。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开展耐药筛查和监测。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设区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开展耐药监测工作,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措施。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

(三)规范诊疗行为

1.落实结核病诊疗工作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诊断、报告、登记和治疗肺结核患者;及时将病情稳定的患者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的患者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

2.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各地可因地制宜设立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点,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的住院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

3.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隔离治疗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隔离治疗试点,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降低传播风险。严格按照呼吸道传染病隔离要求,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

4.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加强儿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工作,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

5.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各地要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福州肺科医院作为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环节全程无缝衔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

(五)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

各级医保机构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鼓励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慈善救助。

责任单位:省医保办、卫计委、民政厅

(六)着力突破防控难点

1.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计、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教育厅

2.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

3.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

4.加强监管场所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公安厅、司法厅

(七)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

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鼓励各地药品采购机构探索开展抗结核药品联合采购。对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床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责任单位:省医保办、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发改委、数字办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完成规划任务。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落实部门职责。

省卫计委要充分发挥省政府防治重大疾病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加大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结构病研究,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耐多药肺结核等方面的优势;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全省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卫计委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省发改委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省教育厅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学校结核病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省科技厅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研究,加强结核病防治知识科普宣传。省公安厅、司法厅会同省卫计委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省人社厅、卫计委负责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省民政厅负责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省财政厅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疾病负担。省医保办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口岸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所属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落实出入境人员结核病疫情监测工作。省扶贫办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尽快脱贫。省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卫计委、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新闻出版广电局、扶贫办、医保办,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要坚持常态化、持续化地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世界防治结核病日”集中宣传,继续实施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活动,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利用“12320”公共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媒体平台,全方位、多维度地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病能力,营造良好的社会和政策支持氛围。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省委宣传部

(四)加强科研与国际合作。

开展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支持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转化和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升防治人员工作能力和科学研究水平。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和理念,进一步推进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发展。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

五、监督与评估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定期组织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省卫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各地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评估结果报告省政府和国家卫生计生委。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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